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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刷卡机“薅羊毛”被判刑,POS机刷信用卡套现是犯罪吗

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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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数百张信用卡,购买POS机“自刷自退”虚拟自来水700多万元,骗取积分,以刷卡款换取非法利润10多万元,属于诈骗罪。2月22日,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定被告吕、杨、胡三人有罪。


2018年,一家银行推出了信用卡刷卡活动,即当每月消费达到一定金额时,所获得的积分可用于兑换刷卡金额。刷卡的钱可以直接在超市消费或购买购物卡。刷卡金额越大,获得的积分和可兑换的刷卡金额就越多。陆和杨觉得通过伪造交易流程获得信用卡支付是一项有利可图的业务,所以他们开始一起“收集羊毛”。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陆解释说,根据他和杨之前的计划和分工,杨以胡和其他人的名义处理了三台POS机。他和杨利用个人关系处理银行的信用卡,然后在POS机上集中刷卡。将银行限定的消费金额刷卡后,他们将消费积分兑换成刷卡钱。“我去指定的地方买了一张消费卡或加油卡,面值500元。卡上的钱可以扣25元。事实上,我只需要付475元。然后我以490元的价格把消费卡或加油卡卖给黄牛党,赚取一些差价。”陆说。

据检察官称,该行反欺诈部门在2020年进行技术调查时,发现陆某持有的两张借记卡已长期偿还107张信用卡,且上述信用卡被固定商户消费。那张为商人结算的银行卡是卢的借记卡。卢涉嫌虚假交易,银行随后将线索转交公安机关。

2020年7月,公安机关在杨和胡家的POS机和其他银行查获了几张他人名义的信用卡。2021年3月,公安机关根据涉嫌诈骗罪的卢、杨和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的胡,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黄浦区检察院接到案件后,认真审查了案件的有关证据,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卢某,杨某,胡某,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有关资料进行了审计。调查发现,从2018年5月到2020年3月,陆某和杨某两人使用信用卡通过自己购买的POS机刷卡。自来水金额超过700万元,将信用卡积分诈骗成刷卡钱,获利约10万元。此外,检察官还发现,杨和胡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应予以起诉。

2021年12月1日,黄浦区检察院对卢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对杨涉嫌诈骗和妨害信用卡管理,胡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

今年2月22日,黄埔区法院审理了此案。面对辩护人提出的合法“收毛”与诈骗的定性关系、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主次点、诈骗罪数额的确定,公诉人逐一进行了有力的反击。

检察官认为,案件定性的关键是区分合法的“羊毛收集”和欺诈,核心在于消费和信息的真实性。本案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银行,因此犯罪数额应当以被害人单位的实际损失为准,即以积分交换产生的奖励金额为准,而不是以被告人折价销售购物卡取得的实际收入为准。至于被告吕和杨,他们共同发起并共谋犯罪。偷来的钱在他们中间平均分配。他们的地位和作用相同,不应被认定为主犯和从犯。

最后,黄埔区法院当庭裁定被告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5万元;被告杨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5万元;被告胡某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